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介紹
一、推薦報名資格、可推薦人數及相關規定
1.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向就讀學校申請推薦:
(1)各高級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
所稱「高級職業學校」(以下簡稱高職學校),係包括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高職)、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及經教育部核定辦理綜合高中學程之學校。所稱「高級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不包括普通科應屆畢業生,惟修習綜合高中學程之學生,截至畢業前一學期已修畢專門學程科目25學分以上者,得參加本推薦甄選入學招生。
(2)在校學業成績(採計至畢業前一學期之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排名在各科(組)、學程前30%以內。
(3)全程均須就讀同一學校。
2.可推薦人數:各高職學校至多可推薦10名考生。
3.各高職學校須提供被推薦考生之不同推薦順序,作為同一高職學校考生之比序排名名次(含同名次參酌)相同,於分發錄取同一科技校院之優先順序。
二、甄選規定
1.甄選方式:依規定比序項目之比序排名、各校系(組)、學程招生名額、考生所選填
登記就讀志願序及各高職學校推薦順序,進行兩輪分發錄取作業,各輪分發悉依本
簡章「拾、分發方式及錄取規定」之規定辦理。
2.比序排名項目:依下列7項比序項目之順序比序排名,包括:
第1比序:5學期(註1)學業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註2)。
第2比序:5學期專業及實習科目(註3)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第3比序:5學期英文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第4比序:5學期國文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第5比序:5學期數學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第6比序:「競賽、證照及語文能力檢定」之總合成績(註4)。
第7比序:「學校幹部、志工、社會服務及社團參與」之總合成績(註4)。
註1:5學期係指一般學制至畢業前1學期之5個學期,若為4年制夜間部則為7學期。
註2:(1)「群」係指各高職學校科別所歸屬之15群(請參閱附錄三報名考生科(組)、學程代碼與報名群別表)。
(2)校內群名次百分比之計算範例如下表:
例甲:校內「機械群」總人數603人 |
例乙:校內「外語群」總人數42人 |
||||||
群名次百分比 |
該百分比之累計人數 |
每一百分比級距推薦累計人數 |
該百分比級距可推薦人數 |
群名次百分比 |
該百分比之累計人數 |
每一百分比級距推薦累計人數 |
該百分比級距可推薦人數 |
1% |
6.03 |
7 |
7 |
1% |
0.42 |
1 |
1 |
2% |
12.06 |
13 |
6 |
2% |
0.84 |
1 |
0 |
3% |
18.09 |
19 |
6 |
3% |
1.26 |
2 |
1 |
4% |
24.12 |
25 |
6 |
4% |
1.68 |
2 |
0 |
5% |
30.15 |
31 |
6 |
5% |
2.10 |
3 |
1 |
6% |
36.18 |
37 |
6 |
6% |
2.52 |
3 |
0 |
7% |
42.21 |
43 |
6 |
7% |
2.94 |
3 |
0 |
… |
… |
… |
… |
… |
… |
… |
… |
20% |
120.60 |
121 |
6 |
20% |
8.40 |
9 |
1 |
21% |
126.63 |
127 |
6 |
21% |
8.82 |
9 |
0 |
22% |
132.66 |
133 |
6 |
22% |
9.24 |
10 |
1 |
總計 |
133 |
總計 |
10 |
(3)校內各群之群名次百分比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以校內各群之群名次百分比數值(如1%、2%或3%...等)乘以校內各群之總人數得到該百分比之累計數,該數無條件進位至整數位後得到每一百分比級距推薦累計人數,再將此數減去前一百分比級距推薦累計人數即得該百分比級距可推薦人數。
例甲中,群名次百分比為1%之級距可推薦人數為7人,即該群學生排名第1至7名之
群名次百分比均為1%,以此類推可得各群名次所對應之群名次百分比。
註3:「專業及實習科目」在高職部分為部定必修科目,綜合高中部分則為核心科目。
註4:第6比序與第7比序之各項總合成績,係依本委員會通過之計分方式計算,採計項目及計分標準如本簡章第9頁至第11頁之附表一及附表二。各項目證明文件之取得日期,須為被推薦考生入學高職學校之後至報名截止日105年3月15日(星期二)前,方予採計。考生須於報名時,於「網路報名系統」點選登錄持有之項目,並將採計項目之相關證明影本寄
3.同名次參酌比序項目:經前述7項比序排名項目依序比序後,如有同名次之考生,
其排名應再依下列5項參酌順序比序之規定辦理。
第1參酌:5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群名次,依名次優先順序比序。
第2參酌:5學期專業及實習科目平均成績之群名次,依名次優先順序比序。
第3參酌:5學期英文平均成績之群名次,依名次優先順序比序。
第4參酌:5學期國文平均成績之群名次,依名次優先順序比序。
第5參酌:5學期數學平均成績之群名次,依名次優先順序比序。
三、分發方式及錄取規定
1.分發方式:本委員會依考生比序排名、所選填登記就讀志願序、各校系(組)、學程招生名額及各高職學校推薦順序,進行二輪分發錄取作業。
2.分發規定:
(1)第一輪分發規定:各科技校院錄取單一高職學校考生名額以1名為限。全部報名考生進行比序排名(含同名次參酌比序)後,取各單一高職學校考生比序排名最前者1名(如單一高職學校考生比序排名仍相同時,取其高職學校推薦順序最前者),依其所選填登記就讀志願序,進行各校系(組)、學程招生名額分發。若遇不同高職學校考生比序排名(含同名次參酌比序)之名次皆相同者,致使校系(組)、學程之錄取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則超額同名次者一併錄取於該校系(組)、學程。
(2)第二輪分發規定:第一輪分發若有缺額之校系(組)、學程再進行第二輪分發,並且各科技校院對單一高職學校考生至多再錄取2名。若遇考生比序排名(含同名次參酌比序)之名次皆相同者,致使校系(組)、學程之錄取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則超額同名次者一併錄取於該校系(組)、學程,惟各科技校院對單一高職學校考生至多再錄取2名,以各高職學校推薦順序較前者優先錄取。
3.錄取規定:經本委員會分發錄取之考生,若未依規定期限以書面向錄取學校聲明放棄錄取資格者,一律不得報名參加當年度之四技二專甄選入學、技優甄審入學、日間部聯合登記分發、各校單獨招生及大學各招生管道之招生,違者取消本招生錄取資格。
第6比序「競賽、證照及語言能力檢定」採計項目及計分標準
一、 競賽及證照採計項目及計分標準表
競賽、證照名稱 |
主辦單位 |
競賽優勝名次或證照等級 |
計分標準 |
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國際科技展覽 |
國際技能競賽組織國際奧林匹克殘障聯合會(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參加) |
第1~3名 |
40分 |
優勝 |
35分 |
||
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
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會)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正(備)取國手 |
35分 |
全國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 |
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會)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第1名(金牌) |
35分 |
第2名(銀牌) |
30分 |
||
第3名(銅牌) |
25分 |
||
第4、5名 |
23分 |
||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 |
教育部 |
第1~3名 |
25分 |
第4~8名 |
20分 |
||
第9~13名 |
15分 |
||
第14~23名 |
10分 |
||
第24~50名 |
5分 |
||
第51~76名 |
3分 |
||
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 |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
第1名 |
20分 |
第2、3名 |
15分 |
||
佳作 |
10分 |
||
中央各級機關及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各項技藝技能競賽,包括:全國技能競賽分區(北、中、南)初賽全國高職學生團隊技術創造力培訓與競賽活動全國高中職智慧鐵人創意競賽暨國際邀請賽決賽人工智慧單晶片電腦鼠暨機器人國內暨國際邀請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教育部全國各級學校圍棋運動錦標賽全國高職學生專題暨創意製作競賽決賽(含專題組及創意組)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個人賽決賽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賽決賽 |
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 |
第1~3名 |
15分 |
其餘得獎者 |
10分 |
||
領有技術士證者 |
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甲級技術士證 |
25分 |
乙級技術士證 |
15分 |
||
丙級技術士證 |
5分 |
註1:相同職類之競賽或證照採最優名次或最高等級計分,不同職類之競賽或證照,則可累計計分;未在本表所列之競賽及證照,則不予計分。
註2:中央各級機關及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各項技藝技能競賽,發證時之主辦單位和落款單位須為中央各級機關,且落款人須為機關首長,否則不列入本表採計項目。
註3:被推薦考生取得本表採計之競賽或證照項目之日期,須為被推薦考生入學高職學校之後至報名截止日前,方予採計。惟所有證明文件影本須連同考生報名表件一併於截止日前,以快遞或限時掛號寄出(郵戳為憑)至本委員會進行審查。
註4:「全國高職學生專題暨創意製作競賽決賽(含專題組及創意組)」,競賽獲獎採計年度為自103年度(含)以後之年度。
註5: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與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僅採計個人組得獎者,團體組皆不予採計。
二、 語文能力檢定之採計項目及計分標準表
(一) 語文能力採計項目及計分標準表
全民英檢(GEPT)初試:聽、讀複試:說、寫 |
本欄參照CEF指標所訂有初複試之計分標準 |
CEF語言能力參考指標 |
本欄參照CEF指標所訂非初複試之計分標準 |
託福(TOEFL)聽力、閱讀口說、寫作 |
IELTS聽力閱讀寫作口試 |
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CambridgeMainSuite)聽、說、讀、寫 |
外語能力測驗(FLPT) |
多益測驗(TOEIC)聽力、閱讀(另有獨立之口說及寫作測驗) |
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BULATS)聽力、閱讀與用法(另有單獨之口說及寫作測驗 |
大學校院英語能力測驗(CSEPT)(無說、寫測驗) |
||
網路型態 |
三項筆試總分 |
口說級分 |
第一級聽力、)綜合 |
第二級聽力/用法/閱讀 |
||||||||
優級 |
25分 |
C2(精通級)Mastery |
25分 |
--- |
7.5以上 |
CertificateofProficiencyinEnglish(CPE) |
--- |
--- |
--- |
ALTELevel590~100分 |
--- |
--- |
高級複試 |
25分 |
C1(流利級)EffectiveOperationalProficiency |
25分 |
110~120 |
7以上 |
CertificateinAdvancedEnglish(CAE) |
240~330 |
S-3以上 |
945以上 |
ALTELevel475~89分 |
--- |
--- |
高級初試 |
20分 |
|||||||||||
中高級複試 |
15分 |
B2(高階級)Vantage |
15分 |
87~109 |
6以上 |
FirstCertificateinEnglish(FCE) |
195~239 |
S-2+ |
785以上 |
ALTELevel360~74分 |
--- |
240~360 |
中高級初試 |
13分 |
|||||||||||
中級複試 |
10分 |
B1(進階級)Threshold |
10分 |
57~86 |
4.5以上 |
PreliminaryEnglishTest(PET) |
150~194 |
S-2 |
550以上 |
ALTELevel240~59分 |
170~240 |
180~239 |
中級初試 |
8分 |
|||||||||||
初級複試 |
5分 |
A2(基礎級)Waystage |
5分 |
24~56 |
3以上 |
KeyEnglishTest(KET) |
105~149 |
S-1+ |
225以上 |
ALTELevel120~39分 |
130~169 |
120~179 |
初級初試 |
3分 |
(二)目前國內各項語文能力檢定對照表(分別對照CEF語言能力參考指標)
語文能力檢定名稱 |
主辦單位 |
語文能力檢定等級 |
計分標準 |
國內各項英語及外語能力檢定(詳見對照表) |
各語文能力檢定主辦單位(詳見對照表) |
C2(精通級)Mastery |
25分 |
C1(流利級)EffectiveOperationalProficiency |
25分或複試25分初試20分 |
||
B2(高階級)Vantage |
15分或複試15分初試13分 |
||
B1(進階級)Threshold |
10分或複試10分初試8分 |
||
A2(基礎級)Waystage |
5分或複試5分初試3分 |
||
JLPT日本語能力試驗 |
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 |
一級或N1 |
25分 |
二級或N2 |
15分 |
||
N3/2010年新增 |
10分 |
||
三級或N4 |
5分 |
||
四級或N5 |
3分 |
第7比序「學校幹部、志工、社會服務及社團參與」採計項目及計分標準
採計項目 |
採計期間(註1) |
計分標準 |
說明 |
學校幹部 |
累計滿3學期(含)以上者 |
50分 |
1.學校幹部包括班級幹部(註2、註3)、全校幹部(註4)及社團幹部(註5、註6)。2.幹部應透過公平、公正、公開及民主程序產生,不應由學生輪流擔任或逕由教師指派。3.學校幹部依學校發給之證明採計。 |
累計滿2學期者,未滿3學期者 |
40分 |
||
累計滿1學期者,未滿2學期者 |
25分 |
||
累計不滿1學期者 |
10分 |
||
志工或社會服務 |
累計101小時以上者 |
50分 |
1.志工或社會服務包括校內志工(或服務學習)(註7)及校外志工或社會服務(註8)。2.校內志工依學校所開具之時數證明採計,校外志工應持有內政部統一製發之志工服務紀錄冊,或由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開具證明文件,經學校認可後,方能列入採計。3.若有支領酬勞事實者,均不予採計。 |
累計51至100小時者 |
40分 |
||
累計21至50小時者 |
25分 |
||
累計1至20小時者 |
10分 |
||
社團參與 |
累計滿3學期(含)以上者 |
50分 |
1.若同一學期擔任社團幹部,學校幹部及社團參與者,僅採計其中一項(註9)。2.社團係指學生參與由學校於課程內或課後(含假日及寒暑假)實施團體性、系統性之活動課程或校隊,由合格教師或具備專長者擔任指導,且需定期訓練或研習之學習團體(註10、註11)。3.社團參與依學校開具之證明計分。 |
累計滿2學期者,未滿3學期者 |
40分 |
||
累計滿1學期者,未滿2學期者 |
25分 |
||
累計不滿1學期者 |
10分 |
註1:第7比序所有項目之採計期間均為高一上學期至畢業前一學期之5學期(一般學制)或7學期(4年制夜間部),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須連同考生報名表件資料於105年3月16日前,以快遞或限時掛號寄出(以郵戳為憑)至本委員會進行審查。
註2:班級幹部名稱包括:班長、副班長、風紀股長、學藝(學術)股長、衛生股長、環保股長、總務(服務、事務、設備、圖資或資訊)股長、康樂(體育)股長、輔導股長、保健股長及其他經學校認可為股長名稱之班級幹部。
註3:副班級幹部除副班長可採計外,其他副班級幹部一律不採計。另班級幹部不包含小老師。
註4:全校幹部包括:學生(自治)會會長(主席)、班聯會會長(主席)及擔任校內依法設立各委員會之學生代表(班代表)。
註5:社團幹部僅採計學校內社團之社長。
註6:若同1學期同時擔任2種以上之學校幹部,仍以1學期採計。
註7:校內志工(或服務學習)類別包括:交通服務類(維護同學上下學通勤安全、糾察等)、環保類(全校性資源回收、垃圾分類、環保糾察、校園環境整潔、登革熱防治工作等)、學術藝文類(圖書分類、美工布置及導覽、實驗室器材管理志工等)、體育服務類(體育器材場地之維護及保管等)、健康服務類(協助健康檢查及衛生保健宣導工作等)及其他經學校核可之全校性志工。
註8:依「志工服務法」規定,志工或社會服務須完成相關服務訓練後所從事之志工服務,始得採計。
註9:同一學期參加社團並擔任社團幹部及學校幹部者,僅就學校幹部、社團幹部或社團參與採計其中一項,不可同時採計,考生須自行選擇最有利之採計項目。
註10:社團類型:包括學藝性社團(如語文類、科學類等)、才藝性社團(如音樂類、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等)、體育性社團(如球類、田徑類等)及其他經學校核可設立之全校性社團。
註11:若同1學期同時參加2種以上之社團,仍以1學期採計。